案情介绍2007年4月10日,徐某与北京某汽配生产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年8月,该汽配公司为保障新产品的批量生产,引进了一批新型生产机器,更新并优化了生产线,并对该生产线上的工人(包括徐某)进行了半脱产式生产培训,培训包括新型机器的使用维护、安全生产教育、劳动卫生教育等。2007年9月培训结束,车间开始正常生产。2008年1月徐某向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汽配生产公司要求徐某赔付生产培训费用未果,拒绝为徐某办理离职手续。徐某认为公司提供的培训不应当属于专项培训,且没有签订相应的培训协议,拒绝赔付,并申请了仲裁。
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该汽配生产公司与徐某未签订培训协议,而且公司所提供的培训也不属于法定的专项培训,因此支持徐某的仲裁请求,裁定该汽配公司依法为徐某办理离职手续。
专家点评焦点一:什么是专项培训?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笔者认为,这里所提到的培训是有严格条件的。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这里所指的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究竟有多大,劳动合同法并没规定具体数额,主要是考虑各地区、各企业之间情况不一样,很难划出一个统一的尺度。
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例如用人单位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用人单位派劳动者到国外去培训,培训结束回用人单位工作,此种培训就是专项培训。
3.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半脱产、也可以是不脱产的。不管是否脱产,都必须是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费用派劳动者进行定向专业培训。
专项培训费用也可解释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专项岗位培训、专业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继续教育、出国培训、委托培训等专项费用。其中专项费用就是在专项培训协议中约定的,由培训产生的直接费用,可以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脱产培训所支付工资等。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一般是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与说明。
本案中,汽配生产公司因新产品的批量生产,引进新型机器,更新生产线,安排徐某在内的生产工人进行半脱产式生产培训,学习使用机器以保障新型生产线的正常运作等,这种培训只能属于用人单位的常规生产培训,不属于法定的专项培训。
焦点二:提供了专项培训,用人单位就可以要求欲辞职员工赔付培训费用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单纯地认为只要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就可以向劳动者要回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培训费用。
笔者认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培训费用,首先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法定条件: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培训前签订了培训协议;2、培训协议中,依法明确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责任;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其次,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劳动者在培训期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有关服务期约定,在培训结束后,不进入或中断履行服务期,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3、劳动者在服务期内,因严重违纪或其他有损用人单位利益的违法行为,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因此,用人单位以已与劳动者签订了培训协议为由,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仍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的做法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此外,如劳动者未依法履行培训协议,用人单位可依据培训协议追偿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劳动者拒绝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劳动者不按培训协议约定,在专项培训结束后立即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才能依据培训协议的约定,要求劳动者全额承担专项培训费用;如服务期未满,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无法要求劳动者全额承担专项培训费用,只能要求劳动者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徐某与该汽配生产公司并未签订任何专项培训协议,也未约定相应的服务期和违约金,因此,该汽配生产公司无权要求徐某承担任何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