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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航辞职飞行员被判对航空公司不做任何赔偿

    时间:2009-08-20
    核心提示:去年底,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3名飞行员相继提出辞职,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不同意。3名飞行员先后申请仲裁,要求与国航解除劳动合同,国航立即提起反诉并提出巨额赔款。仲裁裁决结果均为飞行员赔款,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国航觉得赔款太少,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双流县

      去年底,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3名飞行员相继提出辞职,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不同意。3名飞行员先后申请仲裁,要求与国航解除劳动合同,国航立即提起反诉并提出巨额赔款。仲裁裁决结果均为飞行员赔款,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国航觉得赔款太少,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双流县法院对3起劳动争议纠纷中的两起作出判决:由于国航没有与飞行员签订劳动合同,法院据此驳回了国航的诉讼请求,判决飞行员在辞职时对航空公司不做任何赔偿。

      东家变更新公司没与飞行员签合同1990年8月,陈勇进入原中国西南航空公司重庆分公司从事飞行工作。1996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2000年12月6日,陈勇被调到原中国西南航空公司,仍然做飞行员。之后的几年里,陈勇所属航空公司多次改制、合并,陈勇的“东家”也最终变成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该公司是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是,陈勇在多次转变用人单位期间,新公司都没有与他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提出辞职飞行员被单位追讨培训费去年7月6日,陈勇向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提出辞职。培训出一个合格的飞行员很不容易,国航多次给陈勇做工作,希望他放弃辞职意愿,继续和公司一起共谋发展。但是陈勇去意已决,去年8月7日,陈勇向双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裁决国航为他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移交人事、社保、技术档案和健康档案。国航得知后,立即提起反诉,要求陈勇附条件支付违约费和培训费。对于国航提出的“附条件”,国航解释是希望陈勇能继续留下来工作,只有陈勇坚持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才会要求他赔偿。

      去年11月6日,《仲裁裁决书》出来了,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于去年8月5日终止,国航为陈勇办理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转移其相关档案。但是,陈勇也需支付51719.83元人民币、3734.03美元、1053.66欧元培训费赔偿金。

      提起诉讼国航向飞行员索赔210万国航觉得,裁决裁定的赔偿金太少,而且根本没有达到留下飞行员的目的。于是,去年12月27日,国航将陈勇起诉到双流县法院,要求判决陈勇赔偿210万元。法庭上国航称,培训一名飞行员公司将投入很大的财力和精力,“就拿陈勇来说,公司就对他进行了军转民、改装飞机机型等多项培训,培训费用不下50万。”国航表示,如果飞行员也像普通人一样想辞职就辞职,那航空公司的损失就太大了。

      随后,国航拿出2005年中国民航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并经最高人民法院转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以及民航总局下发的相关通知,作为自己提出210万元赔偿的依据。“《意见》明确规定,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飞行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飞行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国航说,“按照民航总局的量定,飞行员的初始培训费为70万元,每年递增20%,最高计算10年,即飞行员违约,付给航空公司最高补偿金可达210万元。”国航表示,陈勇已从事飞行员工作10年以上,公司提出210万元赔偿并不为过。

      庭上答辩飞行员称终止劳动关系不用赔然而,陈勇却认为,既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自己在辞职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属于终止,不属于解除。因此,自己不应按照解除劳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我承认与国航有事实劳动关系,但我在去年7月6日就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是公司在30日内没有给予答复,根据劳动法规定,我们的事实劳动关系就已经终止了。”陈勇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终止,我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和补偿费用。”对于国航提出的民航总局文件,陈勇认为,文件规定的赔偿对象是新的用人单位而非个人。因此,他作为个人在辞职时不应承担责任。

      昨日,记者采访了陈勇的代理律师李晓斌,李晓斌告诉记者,陈勇辞职的原因主要是“感觉很累”,究竟怎么累,李晓斌没有明确说明,只是说:“工作很辛苦是其中一个原因,当然还有其它原因。”

      法院判决没签合同国航得不到赔偿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陈勇从最初的西南航空重庆分公司到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其用人单位已发生变化,双方应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均未办理。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限、培训费用等,那么陈勇应该给予国航赔偿。但由于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因此国航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国航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而陈勇提前30日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到期即自动解除。对于民航总局文件规定,法院认为,该文件仅是对招用飞行员的航空运输企业之间有关支付培训费用的规定,并非是飞行员个人辞职时需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日前,双流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勇与国航解除劳动关系,国航为陈勇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驳回国航要求陈勇支付赔偿费的诉讼请求。

      相关判决劳动合同都是关键因数与陈勇被索赔一案几乎同时发生的,还有两起劳动争议纠纷。李怀远、李斌均因向国航提出辞职被国航起诉,李怀远被索赔99万余元,李斌则被索赔101万余元。与陈勇一样,李怀远没有与国航签订劳动合同,因而法院同样判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李怀远不需要对国航进行赔偿。

      而李斌却不一样,他与国航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在被国航起诉后不久,双方都向法院表示愿意调解。据悉,李斌与国航日前已达成庭外和解,李斌向国航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目前,在法院已经判决的两起纠纷中,国航都已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辞职主角“他在成都,在忙官司”

      作为此次“飞行员辞职案”的主角,今年38岁的陈勇现在情况如何呢?据记者了解,从宣判到现在,陈勇一直没有露面。记者昨日来到判决书上陈勇的住址——四川省招标局。然而,他原来住的宿舍已经人去楼空。昨晚8时30分,记者辗转联系上陈勇父亲的朋友李先生。李先生联系后告诉记者:“我将你们想采访的事给陈勇父亲说了,老人家说现在还不方便,等事情有结果后再说。”

      李先生说他去年11月份就知道了陈勇辞职一事。据他介绍,陈勇是飞国际航线的机长。对于陈勇的辞职,李先生认为这是陈勇经过深思熟虑做出的决定。“辞去机长的职务不是小事,他应该另有打算。”李先生称,陈勇现在还没有工作,“他在成都,现在忙于官司的事情。”对于其他的情况,李先生表示确不清楚。

      东航“返航”事件 待遇是关键?

      3月14日,上海航空40余位机长同时报请病假;3月28日,东星航空11名机长集体“告假”;而3月31日,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18个航班更“玩”起了集体返航,航班飞到目的地上空后,乘客被告知无法降落,又都飞回昆明。

      事后,虽然东航表示集体返航是由天气情况造成,但是4月2日下午,一位东航的飞行员则透露,“其实这件事情,是飞行员维权的一个无奈之举。”

      “郑志宏”天价索赔案进入二审去年7月,东航云南分公司前飞行员郑志宏向昆明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东航云南分公司劳动关系。随后,东航云南分公司提出反诉:要求郑志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与公司解除合同,则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250万元。裁决结果是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由郑志宏以72万元“买断”自由身。郑志宏和东航均不服裁决,双双提起上诉。去年12月27日,官渡区法院一审判决郑志宏向东航赔偿137万元。双方不服判决,向昆明市中院上述。前日下午,昆明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相关说法法官如有“下家”聘用仍需付“培养费”

      昨日,记者采访了承办这3起纠纷的双流县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苏炳良。苏炳良表示,这3起纠纷的关键就是双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飞行员是特殊劳动者,航空公司需要花费很多财力、精力才能培养一名飞行员,因此,飞行员辞职应该支付违约金和培训费。但是,飞行员仍然属于劳动者,其权益也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没有签订合同,国航的权益就得不到支持。”

      记者提出,没签劳动合同是否意味着航空公司的培训费就永远拿不回来?苏炳良对此予以否认:“在实际当中,双方确有事实劳动关系,培训费也已经产生,因此,根据民航总局文件规定,只要有新的航空公司聘用像陈勇这种情况的飞行员,就要支付70-210万元不等的费用。”

      律师如到国外谋职国内文件没用基于上述原因,辞职的飞行员今后的工作状况大致有两种情况:要么另谋职业“转行”,要么应聘到肯出高额“转会费”的航空公司。是不是这样的呢?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彭胜律师认为,现实中还有一种例外情况,就是飞行员到国外谋职。“飞行员移居到国外,然后谋职,即使还做飞行员,但国内出台的文件管不到了,飞行员和航空公司也都不用付费了。”

      律师还称,据他目前了解的情况来讲,虽然目前关于飞行员辞职的案例很多,但大部分都是判决飞行员赔偿,因为没签劳动合同而导致航空公司败诉的,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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