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发生的“罢飞”事件中,记者调查发现,由于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签署99年终身合同,其辞职必须征得原单位同意,且需支付高额赔偿金。
看到这样的报道心中五味杂陈。这不禁使人想起《劳动合同法》中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发的诸多争议,有企业对此类合同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并采取各种规避签约的措施,今年两会上,还有政协委员建议取消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而从“罢飞”事件中,我们似乎发现,原来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想象中那样招致所有企业的“白眼”,比如财大气粗的航空公司就比较青睐此类合同,要求飞行员为其提供终身服务。原因当然很好理解,飞行员作为稀缺而紧俏的人力资源,企业当然是想长期“占用”他们了。
这也使人产生疑问,为什么这种情况下企业就不抱怨无限期合同的“弊端”了呢?凡事不能总是只考虑自身的利益需求吧?实际上,在博弈能力不对等的劳资关系中,主动权基本上都是掌握在企业手中的。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相对应的,企业也可以随时主动要求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的这项权利从来没有受到不当限制或剥夺。
而在就业压力日趋紧张的形势下,大部分劳动者应该是希望获得这样的优待和机遇的,也会积极接受企业的聘用要约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和劳动者在无固定期限合同上的博弈效果其实是基本“扯平”的,企业一点也没吃亏,更没占下风。企业也真的没必要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叫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