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近日,张先生打来电话到本报反映他的不幸遭遇,询问公司辞退他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张先生称,自己1998年进入利达公司工作,由于工作出色,从基层员工一直做到部门经理。今年年初,张先生正在外地出差,突然接到公司总经理的电话,说公司今年业务要调整,张先生负责的部门已经被公司取消,让张先生赶紧回哈,准备办理离开公司的相关事宜。听到公司这样无情的通知,张先生非常震惊,他马上回到公司向总经理询问事情真相,请求他收回成命。总经理却只是说这是公司领导层集体决定的,他也不能改。总经理还说,他会为张先生留意其他职位,让张先生先回家静候。张先生心急如焚地等待了一个多月,却得到这样的消息:公司将和他彻底解除劳动合同。
得到这个消息后,张先生非常气愤,自己工作了这么多年却被公司一脚踢出局。虽然公司表示解除劳动合同后会付给张先生相应的补偿金,张先生还是很不服气。张先生多次找公司领导讨要说法,却没有得到任何答复。张先生想问一问,公司这样辞退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他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
记者为此请市劳动法律专家姜庆闻为张先生解答疑惑。姜律师表示,只因为工作岗位被取消就辞退员工,公司这样做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做了严格规定。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只有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当劳动者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因此,如果公司调整工作岗位,应当安排员工到其他岗位工作,并保证待遇与原岗位待遇大致相等,而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员工。
至于张先生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姜律师表示,因为劳动纠纷是仲裁前置的,所以他应先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劳动仲裁部门解决公司违法辞退他的问题。如果劳动仲裁部门认定此案已过时效,那么在得到劳动仲裁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之后,张先生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应支付他拖欠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