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旅行社担任会计工作半年了,单位每天上午很轻闲,下午很忙,每周都要加班才能完成本职工作,单位却不付给我加班费。请问单位这样做合理吗?(孙女士)律师解答:《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可以制定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孙女士的单位并没有要求孙女士加班完成工作,而孙女士根据自己的习惯,自愿在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