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影子的困惑:
我正常提出辞职,等单位找到人再走,(公司有规定提出辞职7天后正常交接就可以)。但是店长说她已经找到人,叫我上最后一天班就走,还说春节三天加班费不发给我。这样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吗?我应该怎么样保护自己的权益?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员工辞职在劳动法中称为“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简单的一句话,已是对员工正常辞职的全部要求。
这一辞职的请求权是在员工手中的,员工不提出,单位不能迫使员工提出;这一请求权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任何的口头辞职不能产生劳动法上解除劳动合同的效果;而这一请求权是员工预期自己还需要工作30天的前提下提出的,如果单位擅自改变这一预期,显然和员工提出辞职的意愿是不一致的。
如果把辞职视为一种法律上的要约,那单位只有承诺的份,即只有答是或者否的权利。你的辞职要约包含继续工作30天的内容。而单位要求你上最后一天班就走,这是对要约的改变,我们称之为反要约,也就是一个新的要约。如果是一个新的要约,那这就不再是你辞职,而是单位对你的辞退了。
当然,单位辞退员工也需要书面通知。所以店长这样说并不构成劳动法上的辞退。但至少已经可以得出结论:他不能要求你只上最后一天班就走,因为这是违法的。如果他一定要你只上最后一天班,那你不妨坐下来与他商量一下,不让你继续上30天班应该给你一定的补偿。否则你不能答应,这样国家法律也不答应。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问题在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却已隐含在现有的条款和法学原理中了。很多时候普通劳动者担心法律上没有说就缺少底气,实际上并非如此。
最后说一下加班费。已经发生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加班费,不因为员工是否在这里做而改变。所以单位必须支付给你春节期间的加班费。实在商量不通,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