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但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次再签订这类合同时,用人单位无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只是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概念进行了解释,但并没有对如何操作做出其他明确规定。因此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无需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某些学者认为,这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瑕疵,有可能会被某些企业利用,用于规避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企业来说并不是洪水猛兽,若运用得当,还可以成为激励员工士气、提高就业安全感、增强劳动者对企业依赖感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