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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跳槽后扣押其档案须担责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时间:2014-03-13
    核心提示: 【案情简介】  田某系某房产公司员工,属于公司重点培养人才。公司曾先后投入大量资金支持田某到各大学、外国深造,使其在业界
      【案情简介】

      田某系某房产公司员工,属于公司重点培养人才。公司曾先后投入大量资金支持田某到各大学、外国深造,使其在业界内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后田某准备辞职跳槽,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老板非常气愤,经交涉发现田某去意已决,无奈之下同意了田某的辞职申请,但要求田某赔偿公司为其支出的培训费用8万余元,田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田某离开公司到另一单位位就业后,向公司提出调转档案的要求,但公司以田某未赔偿培训费为由,迟迟不予办理。五年后,田某病逝,其亲属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田某的各项死亡待遇。仲裁委在查明事实后,作出了公司应依法赔偿的裁决。

      【案例评析】

      只要发生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事实,用人单位就必须为职工依法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用人单位的该项法律义务不以其他任何劳动争议的未决为前提。实践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为了限制劳动者跳槽,或者以与劳动者有其他未决纠纷为由拒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不为劳动者转移档案,不为劳动者转移社保关系等现象,这种做法是不妥的。扣押档案是须承担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另外,如果在扣押档案期间,劳动者发生无法报销医疗费、死亡等情形,用人单位须承担赔偿责任。不管劳动者以何种方式离职,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都应及时将劳动者的档案依法转移,无权以劳动者不交培训费、不退住房、不交纳违约金、不赔偿损失等为由予以扣押。

      同样,劳动者的社保关系具有强制性和唯一性的特征,社保关系变更或终止时,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有关转移手续。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其他纠纷,其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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