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可以使用人单位有序的运转。规章制度是企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它能够明确指引职工的行为,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只有合法的规章制度才能帮助企业抵御劳动争议,实现稳步发展。
然而,如果当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完善,员工却“违反了”制度时(或者说做出了公司不希望看到的行为时),该怎么办呢?
1.批评教育
一般来说,公司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没有对什么样的行为是公司提倡的,什么样的行为是公司不希望看到的,公司希望员工怎么履行职责之类的内容作出规定和培训的情况下,如果员工做出了一些公司不希望看到的行为,这时候公司只能“认栽”。你不说清楚,员工怎么知道该怎么做呢?然后公司及时的对员工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如果有必要也可以搞一些集中的研讨会、培训会。当然,我这里说的主要是指情节不恶劣的行为,如果情节比较恶劣,可以参照后几条。
2.拉入黑名单
对于情节比较恶劣的行为,公司可以给员工“拉入黑名单”。拉入黑名单的意思不是指微信或者手机通讯录里的操作,而是像一些电影中警察惩治罪犯的方法,比如犯人实际上犯了ABCD几项罪,A是主罪,但由于种种原因,没办法让犯人在A罪上定罪,最后给犯人在BCD中定罪。
当前公司没有规章制度可以处理,但是将来公司可以出台规章制度。对于当前做出公司不希望看到行为的员工,将来公司规章制度出来以后,总会“抓到”他们行为上的问题。或者当前公司的规章制度当中没有能够惩戒他们的行为,但是现在的规章制度中有没有其他可以惩戒他们其他行为的,也可以用上。
总之就是,我盯住你了,我现在对你这件事没办法,但是我可以在别的事上做文章。我现在对你没办法,但是我将来也可能会有办法。当然,如果他的行为改变了,变成了一个符合公司行为的员工,我们也没必要总盯着他们,毕竟我们的目的不是惩戒员工,而是改变员工的行为。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3.参照现行的法律法规
如果员工的行为涉嫌违法已有的法律法规,公司可以直接考虑移交司法部门处理。拿打架斗殴举例,打架斗殴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类问题行为,但是对这类行为的处罚其实是比较复杂的。轻则构成治安违法,重则触犯刑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你们这属于是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打架斗殴都有可能犯什么罪呢?根据打架斗殴的性质,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
(1)如果仅仅是故意伤害性质,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如果致人轻伤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
(2)如果是随意殴打他人的性质,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如果致人轻微伤以上、或者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的,涉嫌“寻衅滋事罪”;
(3)如果是双方聚众斗殴的,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双方一般五人以上的,涉嫌“聚众斗殴罪”。
如果打架斗殴的情节轻微,没有严重后果,则使用《治安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如果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则依据《刑法》规定,以聚众斗殴罪处罚。看情节轻重,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要判刑的。
然后用人单位可以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协商一致解决劳动关系
如果前面三种方式都不想采用,简单直接一点的,公司可以和员工采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无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还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都有关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