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T参加该岗位的面试。在面试中,小T对劳动法规想对了解,所做的面试专业测试题得分很高,各方面表现还不错,我同意录用小T。
今年9月份,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我被安排到新分公司打前锋,招兵买马,组建团队。
我把公司的所有事情交待给人事主管,由她负责代打理本部门事务。期间,她把工作安排得井井有条,定期如实汇报,我很满意。我花了近3个月的时候,基本上把新公司主要岗位的人员招聘到位,经过多次培训后,我回到总公司。
回来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找主管了解各岗人员的工作情况,主管对新人小T的表现还比较满意,之后我也找小T聊聊情况。
正当我们聊到一半,有一名员工拿着劳动合同进来,递给小T后就出去了。小T把劳动合同顺手放在抽屉里,边放边说:“这是入职半个月的新人,刚刚通知她上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小T继续说她试用期的收获及感受。
小T往下说什么内容,我倒没注意听。我只是感觉到小T对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太草率,于是我打断了她的话。
“刚刚新人递交来的劳动合同,你没有给她留一份?”我问。
“这个不急,过两天还有新人要续签劳动合同,到时我一起给他们。”小T答。
“新人交来的劳动合同,你知道她填写了什么内容吗?是她亲笔签字的吗?按押手印了吗?”我又问。
小T听后,有点紧张。
我继续说:“签定劳动合同,是一件很严肃而很谨慎的事,稍有疏忽,将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这个严重性,我想你不会不知道吧?”。
然后,我让小T经手处理过的劳动合同(初签订、续签)拿出来让我看看,结果真令人惊讶,这些劳动合同只有员工的签名,都没有按指纹。《劳动合同签收表》上也一样,只有员工领取签字,都没有按指纹。
“小T,你在这件工作上太大意了哟。”我说。
“经理,我在上一家公司的时候就是这样做,有员工签字就可以了呀。”看来小T并没有明白她在哪些地方大意了。
我把主管叫过来,让主管检查这些合同的不妥之处。主管说:“小T你记住,员工签字后,记得让员工按手印,一直以来都是这么做的。”
“我给你们讲一个关于劳动合同签字纠纷的案例,希望你们往后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提高警惕。”我说。
某员工于2017年1月入司,2017年底劳动合同到期。
某公司认为该同工表现不错,决定续签一年的劳动合同。
于是人事把纸质劳动合同文本和其他员工的劳动文体发到该员工所在部门,签好后,员工递交到人事部。
2018年12月,该员工以公司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11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公司很认为事情很蹊跷,因为公司存有与该员工签字的劳动合同。
在开庭的时候,公司出示有该员工签字的劳动合同。但是,令人感到意外的是,该员工矢口否认,理直气壮地说那不是他本人所签。他称公司伪造证据,伪造合同,侵犯了自己权利。
由于该员工否定劳动合同上的字是自己的亲笔迹。仲裁委要求该员工提供笔迹鉴定证明,并预交鉴定费。
某机构笔迹鉴定结论是:非员工所签。
于是,裁决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笔迹鉴定费用。
公司不服气,怎么看都像是该员工亲笔所签字,就起诉到法院。
由于公司是人事去办理的起诉请求,并没有委托律师,也没有提出笔迹鉴定申请。
法院依据仲裁委的笔迹鉴定结论,驳回该公司的起诉请求。
公司不服气,另外委托专业律师向市中院申请诉讼。并且拿出该员工之前报销凭证和有该员工签名的所有资料,包括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此来证明续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同一个人的笔迹。
中级法院认为,公司应当在一审时,提出笔迹鉴定的请求,现在是二审时期,公司再提出笔迹鉴定,不符合法定程序,不能再进行鉴定,驳回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护一审判决。
公司败诉。
其实,很多时候,笔迹鉴定也有不准确的时候,我们不能过分依赖事后的各种鉴定,现在,我们先不管笔迹鉴定的好坏,先把眼前的管理工作做好,做扎实才是最关键的。
1、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 HR一定要安排员工在指定的地点签定劳动合同,并且HR一定要看到员工本人的亲笔签名。
2、员工在合同上签好名字之后,最好让员工在签名处再按一个手指印,这个手续印一定要清晰,纹路可见。
签名的笔迹容易出错,但是指纹鉴定却错不了。因为每个人的指纹都是不一样的。
3、当员工签完劳动合同,HR一定仔细看清楚,员工填写的是否完整,有没有漏掉之处,日期是否正确等等。
4、及时检查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日期,提前与员工约谈续签事宜。
小T和主管听后,做出一副恍然大悟的样子。
我继续说,小T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很明显就是在犯了以上几点错误,如果公司里真有心怀不轨的员工,他们找别人来冒签字,接下来的官司,就要出现在我们公司了。作为主管,你没有检查出下属工作上的失职,也是要负连带责任的。
我回到自己的办公室,给小T、人事主管和发送了相关劳动法规的邮件,要求她们认真再去细读各项要求。并且让小T当天完成把所有的劳动合同带去让员工补按指纹的任务。
签订的过程是一个严谨的、要规避风险的过程。不是说签订劳动合同,不是把纸质资料一发放,一收回就了事了。
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