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7年3月份张三入职某互联网公司,任产品经理一职,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满后因张三无法胜任产品经理一职,故公司延长张三的试用期。张三不满公司的做法,提出异议,扬言处理不好就去告公司。
解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该案例中,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定最高限是2个月,现在约定了2个月,故公司无法再延长张三的试用期了。知识点拓展在日常工作中,试用期延长问题是比较常见的事情。有的HR明确知道员工试用期考察不合格,但也不敢去延长,怕一不小心触犯了法律的底线。有的HR拿法律的规定当儿戏,想延长试用期就延长,等到员工去劳动仲裁时才后悔莫及。那么,在试用期延长的问题上,我们到底该怎么去规避劳动风险呢?以下四点请大家牢记。
1、试用期未达到法定的最高限。
比如,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定最高限是2个月,现在才约定了1个月,这个就是未达到法定的最高限。
又比如,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定最高限是2个月,现在约定了2个月,但是双方协商变更这份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这样,法定最高限就是6个月了,也没有达到法定最高限。
2、试用期到期前。
这个前提很重要,很多单位操作违法,就是因为这个前提没达到。
比如:5月31日是试用期的最后一天, 6月2日才去协商变更。这种情况下,严格来说,过了5月31日,试用期就已经届满结束了,在试用期结束之后,再协商延长试用期,这个就是第二次约定试用期了。
3、双方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单方的决定、通知或通过规章制度等形式单方决定延长属于无效。只有经双方协商一致且期限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的延长试用期才合法。
4、延长后的试用期限不能超过法定的最高限。
比如: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定最高限是6个月,如果协商变更后,延长试用期为7个月。那么,超过的1个月是无效的。
最后建议单位在约定试用期的时候,尽量约定为试用期的最高限,这样,当单位觉得员工合适,不想试用那么长时间,可以缩短试用期,提前转正,这样操作,是没有法律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