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某天突然收到一份律师函,律师函来自于公司的前员工,主要内容为:要求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恰好公司正处于HR的交接期,刚到公司一个月的HR经理对于先前公司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根本不了解,接到律师函,只能从头开始查起。这一查才发现公司曾经和部门经理以上的人员都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加起来有总共有三十几位。不由得一把汗,这个公司一共才一百来人!如果员工都向公司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对公司来讲可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公司这样大面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原因是因为公司曾经的一位高管,该高管离职后去了和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做业务负责人,公司几个标都败在了竞争对手手里。因此,公司决定和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人全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样就可以彻底避免掉类似风险。但风波过后,似乎大家又都把这事抛到脑后去了,包括刚刚离职的人事经理。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员工通过律师函索要竞业限制补偿,企业该给还是不给?给了之后对于其他签订的人员又该如何处理呢?
一 给还是不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从法条看,企业应当承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义务。企业与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只是企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一个前提,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一个前提,员工是否切实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只有在员工切实履行的情况下,企业才有支付的责任。因此,就本案来说,企业应做的是核实员工是否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对此,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供与现在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等,也可以向单位进行背景核实。在核实后,如果员工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那么企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任责无旁贷。
如果企业不需要员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补偿金是否还要一直支付下去呢?当然不用,及时通知员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不过,此时员工已经开始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对员工的就业已经造成了影响,所以此时企业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除向员工发出通知,告知员工解除外,还应额外向员工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如果竞业限制期限是两年,比起两年的补偿金,现在解除只需额外支付三个月的还是划算多了,所以对于不需要继续履行的员工,企业应及早通知。
二 剩下的事情怎么处理
企业出于当时个案的需要,要求三十几位员工都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是企业对这些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是否有真正的需要呢?这点还需要企业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判断。如果切实需要履行,那么之前所签协议企业照实履行就是,如果不需要呢,企业当另行操作。
1 对于在职人员
对于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的人员,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向员工发出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通知。此时员工还未开始履行义务,即便企业解除或者发出不需要履行通知,无需额外支付补偿。
2 对于已离职人员
对已离职人员,应按离职时间进行梳理,根据离职时间选择不同操作方式。对于将要履行完毕的员工,建议不再处理。因时间较长,员工一直没有找企业索要补偿,一方面可能是员工从事的就是存在竞业的工作,另一方面企业此时通知员工不需要履行,与员工后续找到企业要求支付补偿的金额差距不大。而对于新近离开的员工,在企业处理完律师函的个案后,最好及时处理新近离开的员工,有一个员工来主张,那么其他员工尤其是同期离职的员工可能就已经在路上了,员工关系处理中的“羊群效应”颇为常见。如果不需要履行,及时向员工发出通知,如果需要履行,核实员工目前所在单位是否存在竞业,如存在,可以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离开现在单位,并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通过上述这个例子,也再次提示企业,《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应该理性,要符合企业的实际需要,切不可用补漏心态,给需要不需要的员工都签订,毕竟是要付出成本的。当然,竞业限制义务在一定层面确实可以保护企业的利益,在一些竞争比较激烈的行业,企业通过付出一定的补偿成本,可以保护因竞业造成的损失,对企业来说还是有利的。
总之,评估需求,按需签订。